将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认作为政策生命周期里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能够全面且客观地去反映政策的实施效果,可为政策的调整、优化以及终止提供依据,是检验政策实施效果颇具代表性意义的“体检报告”。我国近些年大量密集地相继出台各类生态环境政策,这种情况下更加需要在对政策绩效评估工作方面给予重视。
当下,我国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主要用于五年规划、专项行动等政策,像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形开展中期与终期评估,全面依照定量指标以及重点任务,评估目标任务达成状况以及具体工作开展状况的实施成效,再如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明确有关政策的考核要求与评估方式。
并且,生态文明理念还进一步被融入到了经济、技术、产业等政策评估进程之中,防止了生态环境代价出现“后置”情况。在“十四五”阶段,生态环境部于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首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试点工作,收获了积极成果。举例来说,广东省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开展了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浙江省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政策开展了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这些举措有益于把生态环境考量融入政策决策进程,增强生态环保对政策的约束以及引导效能。
近些年来,我国于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范畴,获取了一定的进展成果。不同的地区以及部门,依据自身实际状况情形,制定了对应的评估指标内容。于成本—效益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常见常用的评估方法之外范围,各地地区均在积极踊跃地探索尝试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手段办法,开展政策实施的实时评估工作。然而于此同时之际,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依旧仍然存在着“最后一公里”的堵点问题状况。
首先,评估主体较为单一,我国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主要由政府部门来主导,因受自身立场的影响,所以对评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社会公众对于政策的实施效果有着切身感受,然而公众意见在绩效评估里反映得还不够充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优势在评估中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其一,存在评估结果应用欠缺的状况。其二,部分地区虽已开展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然而评估所得结果仅仅被当作参考,并未切实用于指引政策的优化以及干部的绩效考核。其三,于评估结果反馈机制不够完备的情景下,极易造成在政策拟订时出现误判情况。
第一,存在这样的情况,即评估标准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第二,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标准并非是统一的,如此一来,便导致评估结果欠缺可比性。第三,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新领域的政策而言,还缺少与之对应的评估标准和方法。

笔者给出建议,那就是要更深层次地运用好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精准地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效,针对包含政策“制定—实施—反馈—调整”整个生命周期的路径予以优化。
要将多元评估主体引入进来,建立起激励机制,推动社会公众积极投身于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之中,培育并发展可靠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给予其政策方面的支持,规范它的评估行为,使其专业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加强政府、机构、公众等评估主体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从而形成评估合力。
需强化评估结果运用,促使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结果跟政策调适及干部考评等方面紧密相连,增强评估结果同政策修整的关联互动,切实推进政策完善提升,把评估结果归入干部考核系统,激发干部踊跃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要强化评估能力建设,制定科学且合理的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标准,以及评估方法应用指南,以此提升评估的科学性与准确性,评估指标权重分配要摆脱对经验判断和趋势分析的路径依赖,构建动态调整机制,拓展政策评估覆盖面,加大评估技术研发投入,运用好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研发先进的评估技术工具,提高评估响应效率,借助加强教育培训,提升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
放眼未来,鉴于要契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新要求,各个地区必须持续去寻思以及革新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的办法和样式,从而促使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工作持续登上新高度。
作者单位为,龚嘉临所在的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政策研究所,以及张莉所在的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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