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属政策生命周期里的一个关键环节,其可全面且客观地展现政策的施行成效,能为政策的调整、优化以及终止提供支撑依据,是查验政策实施效果的“体检报告”。近些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政策频繁出台,更需对政策绩效评估工作给予重视。
当下,我国针对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予以实施,主要应用于五年规划、专项行动等相关政策方面。举例来说,在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实施进程中,开展中期以及终期评估工作,全面依据对照定量指标以及重点任务,针对评估目标任务完成状况以及具体工作开展情形来实施效果评估。再如,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以此明确有关政策的考核要求以及评估方式。
此外,生态文明理念还更多地被融入到经济、技术、产业等政策评估流程之中,从而避免了生态环境代价出现“后置”问题。当下,在“十四五”这个时期,生态环境部于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首批重大经济以及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试点工作,最终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举例来说,广东省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曾展开过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而浙江省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政策进行过类似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这样一些做法能够有利于把生态环境考量融入到政策决策流程里,进而强化生态环保对于政策的约束以及引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于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这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不同地区以及部门,依据自身实际情形,制定了相应的评估指标,在成本—isize—效益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常用的评估方法以外,各地也在积极探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开展政策实施的实时评估,然而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依旧存在“最后一公里”的堵点问题。
一是评估主体相对单一,此情形下,我国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主要由政府部门主导,然而,因受自身立场的影响,致使其对评估存在一定局限性,此外,社会公众虽对政策的实施效果有着切身感受,可公众意见在绩效评估里反映得还不够充分,并且,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优势在评估中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其二是评估结果应用欠缺,一方面,部分地区虽开展了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然而评估结果仅用作参考,并未真切用以指导政策优化以及干部绩效考核;另一方面,于评估结果反馈机制不够完备的情形下,极易在政策制定之际造成误判。
首先,存在这样一个情况,即评估标准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其次,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标准并非是统一的状态。这就导致了评估结果欠缺可比性。再者,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新领域的政策,其还缺少相应的评估标准以及方法。

笔者提议,应进一步善用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精确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成效,对包含政策“制定—实施—反馈—调整”整个生命周期的路径予以优化。
要引入多个不同的评估主体,建立起激励的机制,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地参与到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之中,培育并且发展可靠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给予其政策方面的支持,规范它的评估行为,充分发挥出它的专业作用,加强政府、机构、公众等评估主体之间的合作以及协调,形成评估的合力。
该加强对于评估结果的应用,促使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结果同政策调整以及干部考核这些层面紧密相连,对强化评估结果与政策调整的联动发力一下,切实有效地推动政策朝着优化升级方向发展,把评估结果投入到干部考核体系之中为好,以此激励干部全力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要对评估能力建设予以强化,制定出科学且合理的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标准,以及评估方法应用指南,以此提升评估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此能力建设须注重,评估指标权重分配要摆脱对经验判断和趋势分析的那种路径依赖,构建起动态调整机制,拓宽政策评估覆盖面,加大评估技术研发投入力度,运用好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研发先进的评估技术工具,提升评估响应效率,通过加强教育培训这一方式,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
放眼未来,鉴于要契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新要求,各个地方需持续探寻以及创新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的方式与模式,促使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工作持续登上新的高度。
作者单位:有龚嘉临,其所在之处为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政策研究所 ,还有张莉,她所处之地是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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