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都市报消息,记者是卢婉珊,在 9 月 12 日这天,广东省财政厅的官方网站上面,发布了一份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是《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为强化广东省(不涵盖深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再担保机构管理,引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牢守主业,聚焦支持小微企业与服务“三农”,依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相关要求,广东省财政厅起草了《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刻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意见时间:9月12日-9月22日,共7个工作日。
意见反馈的途径是,能够直接朝着省财政厅(金融处)以书面形式去反馈意见,联系的电话号码是020 - 83170040,邮箱是czt_jrc@gd.gov.cn;又或者借助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通过互动交流里的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去填写反馈的意见建议。
附:
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规范我省(不包含深圳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以及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而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还有再担保机构坚守自身主业,聚焦于支小支农,积极去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等规定,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那种依法设立的机构,是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去出资并且实际控股的机构,是把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当作主要业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省财政厅会跟有关部门一起确定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名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作的绩效评价,是指借助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方面,在经营能力方面,在风险控制方面,以及在体系建设等方面施行的综合评价。
其一,第四条提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是由本级财政部门来组织实施的。其二,原则上而言,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作为一个完整的评价周期。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要依照客观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去遵循,发挥正向激励的作用,突出各级所具有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
第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所获政策扶持状况挂钩,同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所获资金支持情形挂钩,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所获薪酬激励情况挂钩。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其分值是由省财政厅来确定的,省财政厅要依据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发展状况,还要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以及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来这么做。
第八条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标,其主要是映明政府性融资担保,以及再担保机构于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这个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形。并包括聚焦支小支农,还有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状况。涵盖以下二级指标:
当年新增加的,属于小微企业范畴的,包含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还有属于“三农”主体范畴的,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
2. 于当年有所增加的,那小微企业与“三农”方面的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其所占的比例 。
这分别是当年新增的,单户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所涉及的融资担保比例,以及“三农”所包含的融资再担保比例 。
4.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再担保)综合费率。
只统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的上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不涉及小微企业和“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能力方面的指标,其主要是用来反映政府性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状况以及可持续经营总体情形,涵盖了以下这些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
2. 融资担保(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3. 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这一情况。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的情形与之相结合,在经济处于下行时期的时候,能够暂时不对该项指标进行考核,或者是适当把指标分值予以降低。
(三)风险控制指标,主要用以体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方面的风险防控能力,其涵盖了以下二级指标,。
1. 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2. 拨备覆盖率。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者其融资平台融资给予担保的情形,是否存在向并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不在此列),是否存在偏离主业擅自把经营范围予以扩大的状况, 是否存在重大审计问题,是否存在受到监管处罚或者负面评价的状况,是否存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形。当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予以担保,朝着那些不属于融资担保机构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这所涉及到的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 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发布之后才全新开展起来的业务。对于依法合规经营的状况,应当去参照当地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部门所给出的意见。要是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并没有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那么其绩效评价的等次就会被下调到“中”这个等级以下 。
体系建设指标,主要是用来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的情况,包含以下二级指标 :
参与情况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其反映了开展业务合作的情况,此业务合作是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的,同时还反映了向下参股融资担保机构的情况,以及新设分支机构的情况,还有拓展业务的情况。
2. 银担合作推进情况:呈现合作银行数量,以及授信规模的状况,体现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情形,展示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的情况。
第三章 评价程序
每年年初的时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所报的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这是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
于每年3月31日前该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的第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会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并交上相关基础材料。各市级财政部门在进行汇总之后,会统一将其报送至省财政厅。所述基础材料涵盖:
(一)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
(二)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财政厅依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出的绩效自评报告以及基础材料,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必要的时候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其中。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及时把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及其股东单位,同时抄送本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所得分数,是供各级财政资金予以支持,以及国家、省级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开展业务合作时的关键参考凭据。在辖区之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其评定的等次要是为“中”以及比“中”更高的情况,方能够被归入省级财政相关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之内。
对连续两年评定等次为“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第二年评价结果确定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将该机构纳入重点监测对象,还会对其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不履行政策性功能作用的机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要及时对其进行约谈、监督整改,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用档案,还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商山东省财政厅及时将该机构调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第十四条,年度绩效评价的结果,用作去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以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 一十五 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负责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所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以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必需要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里头,出现是漏报、瞒报,还有提供虚假材料这类情况的,那么呢,就会被本级的财政部门,责令要限期去改正,会下调当期评价的等次,下调一个级别,并且呢,还会取消下一年度评“优”的资格。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严格去执行,各项评价标准,以及计分条件,需详细地载明,相关评分依据。
若各级财政以及其工作人员,于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期间,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或者有玩忽职守的表现,又或者存在徇私舞弊的行径,甚至泄露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将依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去追究对应的责任;要是涉嫌犯罪,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1. 第十八条, 2. 本实施办法, 3. 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4. 有效期一直到2030年12月31日为止, 5. 适用于针对2025 - 2029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规定所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再担保机构能够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而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
第二十条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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