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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是“漂亮”还是简历“造假”?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1-25 22:05:3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某电商公司打算涉足化妆品业务,然而由于对该业务并不熟悉,于是通过招聘网发出启事,想要招聘一名具有相关从业背景的高级经理。

小刘具备相关的从业经历,同时也有着想要跳槽的意向,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当中,其浏览到了电商公司所发布的招聘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小刘便投递了职位申请表。

职位申请表记载小刘从业经历如下:

2009年12月至2012年7月担任A网络公司业务总监,

2012年7月至2016年10月担任B广告公司客户总监,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担任C化妆品公司总经理。

小刘在经过面试之后 ,于2020年9月22日进入电商公司开始工作 。双方订立了一份到2023年9月22日到期的劳动合同 ,这款劳动合同里规定试用期截止到2021年3月21日。该劳动合同还专门作出约定 :要是出现不符合招聘条件的状况 ,像求职时提供虚假简历或者信息 ,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骗 、隐瞒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等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就会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电商公司能够解除和小刘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 。

小刘入职后,在项目推进方面,进展并不顺遂。依照小刘所制定的产品运营方案来执行,电商公司不但无法达成盈利,反而会出现巨额亏损。与此同时,小刘于日常工作沟通里,存在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方面的问题。电商公司因而对小刘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进而启动背景调查,结果发现小刘确实存有简历不实的状况。

社保缴费记录记载,小刘自2012年起的实际工作经历如下:

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任职于B广告公司,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任职于D营销公司,

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任职于E传媒公司,

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任职于F销售公司,

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职于G文创公司,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职于H广告公司,

2019年6月任职于I生物科技公司。

2021年3月16日,有一家电商公司,以小刘试用期不符合被录用时所要求之条件作为理由,就此通知去解除和小刘之间所存在的劳动合同 。

小刘对电商公司给出的解除理由持不认可之情 ,紧接着便不服仲裁裁决 ,随后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缘由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图片源自网络

虚假简历 劳动合同纠纷 试用期解除_简历优化

在案件审理这个过程当中,小刘表明,社保缴费记录跟职位申请表存在不符的情况,其原因在于职场经历大多属于项目经历,而项目经历跟社保缴费记录没办法完全契合,这是符合常理的。电商公司打算开拓新化妆产品业务,然而没有任何品牌具有影响力,为了达成长远的销售目标,必然要投入推广费用,公司却不愿意投入成本,还期望短期内就能盈利,这实在是强别人所难,因此小刘觉得自身不存在简历“造假”以及无法胜任工作的状况。电商公司基于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劳动合同的订立要依据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对彼此的初步印象以及基本情况的了解,除此之外,劳动者以往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那些,也是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和应聘岗位匹配程度,进而决定录用或者不录用的关键因素。

纵观这个案子,小刘交的职位申请表表明他在B广告公司有4年4个月的工作经历,然而社保缴费记录却只有2个月;职位申请表写明2016年11月到2019年8月在C化妆品公司任职,可是上述这段时间社保是由好多家公司分别缴纳的。针对这种情况,小刘没有合理的解释。由此可看出,小刘为了能获得求职的机会,提供了和其个人实际工作情况不相符的简历材料,并且夸大了任职经历,这就使得电商公司对小刘在相关领域有着长期稳定的工作经历、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等方面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也反映出小刘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小刘和电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明确指出,提供虚假简历等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商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

到了最后,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定驳回小刘所提出的要求电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给出之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如今已经生效了。

法官说法

范雅萍

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在职场里,简历进行虚假填写是非常忌讳的事,这不但有可能致使求职者在面试过程当中被用人单位直接判定不合格,就算很幸运地通过面试从而得到工作机会,在后续工作期间也可能随时因为这种不诚实的举动而被用人单位解雇,给自己的职业发展历程留下不好的记录。

一、简历“美化”需有边界

正常来讲,简历“美化”是借助合理途径对简历予以优化时所运用的一种办法与技巧,这其中涵盖了从形式方面对简历版式、字体作出改进,并且凭借表达上详略适宜,展现出跟应聘职位相关的经历与特长。简历“美化”的时候,最基础的要求是要基于事实,简历所记载的内容必定得有相应事实予以支撑。在职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简历“美化”这种行为无可厚非,然而要是脱离固有客观事实去进行夸大、虚构,甚至伪造相关经历或者教育背景,这样子就极有可能构成简历“造假”,进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劳动者应以诚信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作出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不只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同时也是劳动者的立身根本所在。劳动关系有着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劳动合同的缔结过程,以及履行环节,都依赖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具备的诚信基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着劳动者从善意的角度出发,通过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于求职应聘进程当中,劳动者需秉持诚实守信之准则,当用人单位向其询问个人状况之际,如实去告知个人信息,借由全面呈现个人能力以及优势,从而去争取求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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