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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变员工埋单?律师解析:用人单位福利收费的合法边界与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1-13 07:06:4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员工福利”变“员工埋单”,这样的操作行不行?

律师表明,用人单位所发放的福利,其是否需要员工进行付费呢,这是取决于福利具体呈现的形式,以及发放所采用的方式的。

本报记者 柳姗姗 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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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形,就是以“员工福利”的名头要求员工内部购买公司产品,以及员工享受了公司的“员工福利”,然而在离职的时候却引发了费用方面的纠纷,还有发放节日购物卡居然要在工资里进行扣除等情况时常出现。律师作出提醒,要是用人单位把“福利”转变为套路员工的手段,那么就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姜女士就职于一家文化传播公司,该公司为其提供了直系子女早教课程福利,然而在与公司发生纠纷后,姜女士却被告知要支付 2 万余元早教课时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关于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企业给员工以及其家庭成员供给各类福利待遇,目的是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生活质量。然而在现实里,以“员工福利”的名号要求员工内部购买公司产品,享受公司集体旅游却在离职的时候引发费用方面的纠纷,发放节日购物卡竟然要在工资当中扣除等情形时常出现。本来说好的“福利”却要员工来“承担费用”,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这样做,法律的界限究竟在什么地方呢 ?

员工离职后被要求返还旅游费

姜女士和公司便是围绕着那算得上是具有宣称意味的“员工福利课”,究竟是要付费的呢,抑或是免费的这个事情,在庭上各自持有不同解释、坚持不同说法。姜女士进入柳州某公司工作过后呀,用人单位和其约定了可为她提供直系子女早教课程那般的福利。而后呢,双方接连签订了3份课程销售协议呐,姜女士的女儿总共上了123节课。双方出现劳动方面产生争执产生纠纷以后呀哇,公司朝着法院提及诉讼请求嘞,请求法院判定姜女士支付课时费2万多元呐。

庭审期间,公司呈上了一本员工手册,手册里写明“‘员工福利课’,正式被聘用的员工拥有一项福利,即为其直系亲属以优惠价格购买课程;还享有另外一项特殊福利,那就是能先上课,之后按照分批支付的方式结算课程款”,以此来佐证公司的诉求。法院进行审理后认定,公司没办法证实规定课程付费事宜的这本员工手册是经由合法程序制订而成的,所以,驳回了公司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和名为“员工福利课”的情况比起来,组织员工集体去旅游,是一种相对更常见的员工所享有的那些福利。员工离开工作单位之后,应不应该把在职的时候参加单位进行的旅游所需要花费的费用返还,因此引发了纠纷之事要有某种结论。

2012年起,到2020年期间,王琦于甘肃省的某公司那儿工作,一开始是担任该公司车队队长助理这一职务,此后又成了销售员,后来还做了车队队长工作。在2017年12月的时候,公司组织员工去旅游,旅游费用是人均7700元,王琦呢,带着他的妻子报名参与了这次旅游。那期间,公司跟王琦签了一份员工旅游协议书,协定员工出去游玩的团费、车费、住宿等花销由公司付给旅行社,员工参与完此次旅游后辞职,或者因没办法胜任本职工作岗位被辞退的,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管理规定给予工资倍数为其三倍的处罚,又或者扣除本次旅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2020年12月,王琦鉴于个人缘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因工资被拖欠等问题引发纠纷,在诉至法院时,公司要求王琦返还7700元旅游费用。

员工福利_员工福利法律界定_员工福利是否需要付费

附条件的福利怎么约定才“作数”

在庭审当中,王琦表明,当时公司规定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必须参与旅游,且费用由公司担负,要是不去还会被罚款,而罚款金额高于7700元呢,于是他便同妻子一道去了……王琦还认为,在乘坐旅游大巴车之际,,公司负责人宣称要让员工签订一份安全协议,大家伙没仔细瞧就签了,后来有员工因离职等情形被扣了7700元之后,他才知晓有着“针对离职以及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被辞退的员工要扣除旅游费用”这样一条内容 。

对此,公司表示不存在“不参加就罚款”这种说法,员工旅游协议书中清晰约定,旅游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是3年,起始于2018年3月15日,截止到2021年3月14日。王琦离职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没有超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应该扣除旅游活动产生的7700元费用。

关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情况,协议当中约定的旅游费实际上属于附条件的福利待遇,协议上面有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这应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协议里约定的违约责任却并未明确表明王琦在参加完本次旅游活动之后需要在公司工作几年,要是公司以这个理由无期限地去限制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这与法律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附条件福利待遇的常理,并且王琦自从参加完本次旅游活动之后已经工作了 3 年,所以公司依据上述约定来主张扣除王琦旅游费 7700 元,理由和证据都不成立,不予支持。

在二审期间,法院作出的判决进一步予以明确,存在这样一个情况,即双方于2017年12月日签订员工旅游协议之际,2018年的劳动合同当时还没有签订,所以呢,公司所提出的该员工旅游协议属于2018年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这一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公司尽管声称在签订员工旅游协议的时候,参加旅游的员工曾承诺五年内不得离职,然而在一审以及二审阶段都没有能够提供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因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诉讼后果。

“福利”勿变收取财物套路

明明是“福利”却要收费,法律如何予以界定呢?

员工福利,属于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体系里重要的构成部分,一般涵盖健康保险那类事物,还有可带薪享受的假期,包含交通补贴以及餐饮补贴,另外还有针对节日的慰问等多种形式。来自广东广和律所,长春 branch 的名曰王雨琦的律师作出这样的述论,其表示员工福利,要不要收取费用全然取决于福利的具体样式以及发放的方式怎样,企业应当清晰地告知员工有关的费用情况,以及缴费的方式究竟是何种,还有福利具体的使用规则以及限制都有哪些,以此来保证所给出的福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要求。

薪资打折、任务摊派……于实际情形里,诸多激励员工内部购买的状况形形色色,员工针对此状况的看法褒贬各异。有人觉得公司物件是现实日常需求的,并且内部购买按成本价格售卖,是格外实惠合算的“职工待遇”;还有人觉得企业拿“职工待遇”作由头,实际上是摊派工作成果,迫使员工去购置 。

除去“内购”容易演变成“强购”这种情况之外,在司法方面的实际施行之中,工装到底算不算“福利”,员工在离职之际能不能要求把支付的工装费返还回来,这些也都引发过纠纷。

化名胡玲玲的人,在一家眼镜公司做营业员,工作两年多了,因与区域经理发生争执,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后,觉得公司应返还在职时上交的800元工装费,可公司坚持称退还工装费是给工作满3年员工的福利,胡玲玲不满足条件,所以无法返还?她无法返还是因为条件不满足,这退还工装费是针对工作满3年员工的福利,名叫胡玲玲的她是营业员,在眼镜公司工作两年多是向基于与区域经理争执理由提出离职申请并解除劳动合同后,觉得公司得返还那800元对吗? 可没成想自己不满足返还条件哟 。

劳动合同法第9条清晰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之时,不可以扣押劳动者所拥有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别的证件,禁止要求劳动者去提供担保,或者是以其他别的一些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说,则无论是该公司要求员工来支付工装费,还是公司要求员工进行内购,这件事情都极有可能涉嫌向员工收取财物。王雨琦讲,员工福利制度的一开始的想法是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以及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强化员工对于企业的忠诚程度和归属感觉,假如用人单位借着想出各种名目等办法拐弯抹角地收费,把福利转变为 trick 职工的手段,不但容易产生相反的作用,而且还或许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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