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费包括些什么?福利费用范围包含哪些?
解答:
对于财税人员而言,“福利费”这三个字,真的是相当耳熟能详了。然而,恰恰是因为“太熟悉”,好多人常常会出现盲人摸象那般的状况。
谈“福利费”范围,得划分成会计方面情况,企业所得税方面情况,个人所得税方面情况,三者间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 。
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重要构成部分,它指企业针对职工给予的、除去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及范围
会计实务里,职工福利费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是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所界定那般的范围当作基础的。
1.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1)为职工卫生保健发放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为职工生活发放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支出费用。包括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支出费用。包括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所得补贴。包括职工疗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自办职工食堂给予的经费补贴。或者包括未办职工食堂统一进行午餐供应的支出。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包括防暑降温所产生的费用。
(2)企业有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该部门发生了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其中设备、设施费用涵盖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以及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人员费用包含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8)职工遭遇困难时获得的补助,或者企业通过统筹方式建立并管理的基金支出,该基金专门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帮助、予以救济 。
(4)存在离休人员的医疗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这属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时涉及到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依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117号)来执行。要是国家另外有规定,那就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5)其他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涵盖丧葬补助费,所含内容为抚恤费,还包含职工异地安家费,具有独生子女费,及探亲假路费,另外涉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然而未被囊括在此通知诸条款项目里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
企业为职工所提供的交通待遇,住房待遇,通讯待遇,若已经执行货币化改革,按照月以标准进行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被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被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时,企业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不过依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可再为职工购
上述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工资薪金”。
3.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作出规定,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于实际发生之时,依据实际发生的额度计入当期的损益或者相关资产的成本,职工福利费要是属于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会计准则要求,非货币性福利跟职工福利费是分开来核算的,然而在实务当中,有部分企业,也有部分财务人员,是把非货币性福利跟福利费合并在一起进行核算的。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规定
(一)职工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1.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职工福利费给出明确的定义,不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也就是国税函(2009)3号中,却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倘若企业还没有实行分离掉办社会职能这一情况,那么其内部设置的福利部门所衍生出的设备、设施以及人员方面的费用便会产生,这其中涵盖了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以及维修保养方面的费用,还有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
为职工卫生保健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为职工生活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为职工住房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为职工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包括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包括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包括供暖费补贴,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包括职工困难补贴,包括救济费,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包括职工交通补贴等 。
一是还存在按照其他规定所产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二是其中涵盖了丧葬补助费,三是包含抚恤费,四是有安家费的情况在内,五是也涉及到探亲假路费等 。
2.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此通知文号为国税函(2009)3号,该通知针对职工福利费,明确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
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该项应单独去设置账册,进而用以进行准确的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情况,税务机关理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进行改正,逾期仍然没有改正的状况下,税务机关能够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所规定,企业当中发生了职工福利费,其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十四的那部分,是准予扣除的 。
此处所指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实际已然发生的,且是被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并非是会计方面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4.部分福利性补贴可以不按职工福利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提到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那些无法同时契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当被视作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去计算限额并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中的“福利费”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免税项目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作出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提及的福利费,乃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还有国家机关,加上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内或是工会经费里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讲的救济金,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
其中,关于支出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里支付的,鉴于缺乏清晰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阶段难以进行具体确切的界定,故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作出规定:
上述所提到的生活补助费,是因某些特定事件或者原因,给纳税人或者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其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来计征个人所得税:,(1)乃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者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之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为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个人所得税法》重新修订了,然而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仍有效。身为企业财务人员,需特别留意,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虽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可在无国家统一规定时,仍属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要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存在,这案例是针对曾经的情况,曾经在媒体上出现了炒得沸沸扬扬的状况,此状况涉及“月饼税”,还涉及 “粽子税”等等 。
首先,在多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官员以在线访谈形式回应网友提问之际,或者于季度政策解读之时,均确切表明,对应那种虽面向全体成员均有份额,然而却未具体细化赋予个体的补贴或者补助,暂时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举例而言,像工厂针对在职工人供应免费工作餐这类情况 。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的差异与纳税调整
对于企业依据财企(2009)242号明确规定确实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若要思考其能否以职工福利费之名在税前扣除,那就得依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来予以判断。要是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那么企业实际所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之支出,在并未超出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的14%这个部分,是被准许扣除的;而超出的那一部分,则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需要对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发布之后,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能够当作工资薪金于税前扣除,其实质是在朝着财企(2009)242号文件靠近罢了,降低了部分税会差异。
针对非货币性福利,存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与职工福利费拆分的情况,于进行税前扣除时,均需与职工福利费予以合并后受到 14%限制,针对非货币性福利,务必展开是否涉及视同销售问题的考量,是吗。
谈到会计方面以前年度预提的职工福利费结余使用的纳税调整,企业以前年度依据修订前的会计准则预提了职工福利费,然而截至会计准则修订时还没有用完且存在余额,在会计准则修订后既不继续进行预提,也不进行冲转,而是等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之时直接冲减余额。以前年度存在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以往年度,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间,以及汇算清缴过程当中,已然做过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措施,然而在对以前年度所结余的职工福利费予以实际使用时,会计层面未曾计入成本或者费用范畴,所以此时需要开展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操作。
(二)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差异
“福利费”的范围,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是最小的,这是由于能够免税的“福利费”仅仅局限在税法所规定的很小一处范围,它比起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的范围都要小。对于会计核算还有企业所得税都能够当作“福利费”来处理的情况,除了不能够量化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外,绝大多数的“福利费”,都是会被要求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
(三)正确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
在实务当中,存在部分财务人员,容易把劳动保护费跟职工福利费弄混淆,进而造成税务风险。这二者所面临的税务规定情况不一样,要是把劳动保护费错误归入职工福利费,会致使企业多缴纳税款,反过来,要是存在少交税的情形,就会有被税务处罚的风险。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而为雇员配备或者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产生的支出,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当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以及职业危害,具有劳动保护的性质。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所发生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职工福利费支出当中,涵盖职工集体福利,也涵盖用于员工个人的福利。
3.二者的区别
劳动保护费支出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求,其发生于特定的岗位之上,通常而言并非所有人都会有,就像车间机修工的劳保手套等,还有电工的绝缘靴等;职工福利费带有“福利”的性质,具备一定的“普遍性”,并非直接意义上的“需要”,例如过年过节时给职工发放的食品,以及生活用品,再者超市充值卡等,基本上每个人都能有。
在实际工作当中,要判定一项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用,像工作现场发放的冷饮,定期发放的毛巾、肥皂、手套等费用,就看此项费用是不是特定岗位或特定工作环境所需,或者是不是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佩带等情况,如果是,那么就属于劳动保护费支出,不然的话,就应该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4.二者的税务处理不一样
(1)劳动保护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劳动保护费支出,能够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其中主要为发票以及劳保用品领用单等,这种情况下可在税前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前扣除,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限制标准。
劳动保护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员工所收到的劳保用品之类的物品,并非属于个人的收入范畴,因而不需要将其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当中进行计算,进而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去支出,若取得相关合法的,能用于税前扣除的凭证,那么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呀,不过限制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
职工福利费支出,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是不可以抵扣的,要是已经进行了抵扣,那么就需要去做进项税额转出 。
受到员工中的员工而言,所收到的职工福利,将其区分开来,不管是现金这种形式,还是实物那种形式,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所做出的规定,除去满足税法里规定的免税情形之外,都应当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起来以后,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操作。当前的情况是,暂时来说,针对集体享受的福利,还有不可分割的福利,以及并非现金方式呈现的福利,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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