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善琏中队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在某路段有一只土黄色犬只未佩戴牵引绳,也未采取其他约束措施,经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高某承认该犬只为其所有。该行为涉嫌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携犬出户,未履行约束犬只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犬只约束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高某案发后态度端正,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依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罚款处罚。
经整改,当事人把牵引带将犬只佩戴上,对犬只牵引约束。最后,执法队员对其进行普法宣传,告知其应当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南浔区综合执法局持续组织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Copyright C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聚才人才网 浙ICP备19034137号-11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EMAIL:859552203@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