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指出,妇女拥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之际,除开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可以性别作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升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三十二条遭遇到下列种种情形当中任何一种的,身为劳动者就能随时告知用人单位去解除劳动合同:其一存在于试用期阶段的;其二用人单位运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般手段去强迫劳动的;其三用人单位并未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九十六条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即用人单位有如下行为时,会有相应后果,若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那么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处以罚款 ,又或者给予警告 ;要是构成犯罪的话 ,则需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一 ,是采用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其二 ,是对劳动者进行侮辱 、体罚 、殴打 、非法搜查以及拘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实施招用人员这一活动时,职业中介机构于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给予平等的就业机会,并且提供公平的就业条件,绝对不可以去实施就业歧视行为。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着妇女去享有那与男子相等同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之时,除掉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是不可以依托性别这类缘由去拒绝录用妇女的,也不可以提升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的时候,是不能够在劳动合同里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相关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每个民族的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的时候,应该依照法律对少数民族劳动者予以适当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针对残疾人就业要进行统筹规划,要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禁止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能够凭借对方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个理由而拒绝录用。然而,经过医学鉴定之后,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其不可以去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禁止从事的那些容易使得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的劳动者,进入城市去就业,会获得、和城镇劳动者一样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可以、针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这事、设置带有歧视性质的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诸如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这般的措施,来预防以及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从而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以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还有采取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四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实现以下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之际,要依照法律跟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里要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且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方面的内容。职工一方跟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之中应当涵盖男女平等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还能够就相关内容制订专门章节、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进行晋职的时候,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能歧视妇女,在晋级方面,同样如此,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也应如此,职务方面亦是,培训等方面,还是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结婚、怀孕、处于产假、哺乳等这些情况,就去降低其工资,削减其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阻碍其晋级,不让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该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身体怀有身孕以及依据法律规定享受产假这段期间,要是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到了,那么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期限会自动延续,一直持续到产假结束。然而,除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基于法律规定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这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在施行国家退休制度期间,不可以性别作为理由去歧视妇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通过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处置等,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5.在劳动的场所之中,用人单位需要去预防并且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这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所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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