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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歧视违法!女性求职被拒?法律教你维权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7-09 22:06:3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可知, 妇女具备和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 于录用职工期间, 除开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宜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 不准许以性别作为理由去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升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三十二条要是存在下面这些情形当中的一种, 就能让劳动者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其一呢, 处在试用期内的时候;其二是, 用人单位借着暴力、威胁或者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手段去强迫劳动的;其三是, 用人单位没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九十六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以下行为, 若有, 其一, 是以包括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手段去强迫劳动的;其二, 是对劳动者进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以及拘禁的, 会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或者发出警告 ;另外, 要是由此构成犯罪的, 那么就要对责任人员依照法律去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开展任用人员工作时, 职业中介机构于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期间, 都理应针对劳动者提供均等化的就业机会以及公平化的就业条件, 绝不能够施行就业歧视行为。

第二十七条国家确保妇女拥有跟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收人员时, 除开国家所规定的不适用于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 不能以性别作为理由去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升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 不可以在劳动合同里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民族从事劳动的人, 拥有着平等的劳动方面的权利。当用人单位进行招用人员这一行为时, 应当依据法律, 对于少数民族的劳动者, 给予恰当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针对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国家予以了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理应针对残疾人就业展开统筹规划, 要为残疾人去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 不可以对残疾人有歧视行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进行人员招用之时, 不可以因为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个缘由而拒绝录用。然而, 经过医学鉴定之后,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之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之前, 不可以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容易让传染病得以扩散的工作。

职场歧视_劳动法妇女就业权利_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一条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享有和城镇劳动者一样平等的劳动权利, 不能设置针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 带有歧视性质的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需采取措施来预防以及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具体有, 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明确负责的机构或者人员, 开展有关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举措, 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将投诉渠道畅通起来, 建立并完善调查处置程序以及时处置纠纷且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 必要时给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还有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四十三条在用人单位进行招录(聘)这个过程当中, 在除国家另外有规定存在的情形之外, 是不可以去实施下面这些行为的: 其一,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具有优先性;其二, 除了个人基本信息之外, 再次去询问或者进行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其三, 把妊娠测试当作入职体检的项目;其四,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的条件;其五, 其他凭借性别作为理由去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有差别化地来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这个行为上, 应依法跟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聘用)合同或是服务协议里呢, 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并且不能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方面的内容。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当中, 应当包含男女平等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方面的内容, 也能够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 或者单独去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进到晋职这一情况, 还有晋级这一状况, 以及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还有培训等这些方面, 都理应遵守男女处于公平状态的原则, 绝对不可以对妇女加以歧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结婚、怀孕、处于产假、哺乳等情况, 就去降低其工资以及福利待遇, 限制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将其辞退, 单方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的时候, 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 要是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了, 那么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期限会自动延续到产假结束。然而, 存在除外情况, 即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 或者女职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情形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这个过程中, 不可以基于性别的原因对妇女进行歧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 采用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开展性骚扰举动的, 受害人具备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理应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举措, 用以防止和制止依仗职权、从属关系等情形实施性骚扰行为。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阐述, 于劳动场所之内 ,用人单位理应进行预防 , 还要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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