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是踏入我们单位 ,打算在何时结婚要孩子呀?你还打算生二胎不?产假休息时长太久 ,会对工作效率以及进度造成影响 ,故而你或许不适合在我们单位。好多女性自职场起步的首个阶段 ,就遭遇诸多单位基于性别因素所设置的形形色色“关卡”句号。石景山法院法官觉得 ,借助法律途径用以保护女性劳动权益 ,是破解女性就业困局的有效举措句号。
资料图 冯晨清 制图
就业有门槛
求职遭遇冷脸 获精神损害抚慰
案例
网上,女生小郭向一所烹饪学校应聘文案职位,烹饪学校却以所招岗位“限男性”为由,多次拒绝接收小郭简历,小郭以该校存在就业性别歧视为由起诉,最终法院认定烹饪学校侵犯小郭平等就业权,判决学校对小郭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清晰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享有平等就业以及自主择业的权益,劳动者就业,不会因为民族不同,亦或是种族不同,又或者性别不同,再或者宗教信仰不同等因素而遭受歧视。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该通知第二条那儿有着这样的规定:“在招聘环节里,就业性别歧视按照法律规定是被禁止开展的。各种各样的用人单位,以及服务于人力资源的机构,当它们在去拟定招聘计划的时候,还有发布招聘信息的时候,包括招用人员的整个过程中,都不可以去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是另外的除外情形)或者是让性别优先,不可以凭借性别这个理由去限制妇女进行求职就业,也不可以拒绝录用妇女,不可以去询问妇女的婚育情况,不可以把妊娠测试当作入职体检项目,不可以把限制生育当成录用条件,不可以有差别化地去提高针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法官建议
在实践当中,存在着诸多像小郭这般只因性别缘故便遭受用人单位“冷脸”的情形。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规定,采取通过面试询问婚育状况、私自限定岗位录取性别的举措,从而为女性就业增设“隐形门槛”。
在女性进行求职的进程当中,要是遭遇了用人单位存在的“性别歧视”这一状况,那就应当及时去留存用人单位招聘信息里面对性别的限制内容,以及与单位沟通时的相关记录,并且要及时向负责劳动保障的有关部门去反馈相关情况,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备孕遭解雇
拒绝喝酒应酬 备孕时间应告知公司
案例
石女士于上海一家公司任职销售经理,半年前着手备孕,却未曾事先同公司进行沟通,某回谈论一项“大单”需与客户沟通协商之际,石女士凭借“正在备孕,不可接触酒精”的缘由,向公司提交申请,诉求涉及应酬的工作安排一概不参与,而后,此笔业务未洽谈成功,公司以石女士的行为严重影响业绩把石女士解雇了。在双方开展劳动仲裁这个进程当中,仲裁认定石女士先前没有向公司告知处于备孕这个事情,给公司的人事以及工作安排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进而判定公司须对石女士给予补偿,于是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适用法律法规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五条,其作出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处于怀孕状态,或者是生育阶段,又或者是处于哺乳时期,就去降低她的工资,对其予以辞退这一行为,与她解除劳动方面的合同,或者是解除聘用合同。
《民法典》当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规定,其内容是,行为人因为存在过错,进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又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建议
处于备孕阶段时,要是劳动者没有预先向单位告知,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致使自身以及公司利益都遭受损害的状况。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中所规定的内容,即“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那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司对于确实存在备孕安排的女职工没有权利去要求其停止备孕,不然的话就涉嫌侵犯其生育权。所以,要是女职工婚后存在生育计划,能够将备孕时间提前通知公司,要是公司知晓情况之后依旧以推进工作作为理由,安排职工开展损伤身体的行为,最后确实致使员工身体健康状况被损害,职工能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规,要求公司给予相关赔偿。
用人单位于制定员工规章制度期间,理当把备孕期归入需考虑的要素范畴之内,去了解诸如员工生育计划这般的事项,进而预先做好妥善且合理的安排。
“三期”被排挤
费用假期被克扣 产检也应计入劳动时间
案例
唐女士向北京的一家网络技术公司提起诉讼,在唐女士休产假之际,这家公司以代扣社会保险费作为理由,把唐女士的生育津贴私自扣除,并且没有告知唐女士本人,唐女士要求这家公司归还不当扣除的生育津贴,最终,法院判定这家公司依据当地生育保险补偿要求,把擅自扣缴的费用归还给唐女士。
适用法律法规
在我国,法律法规针对女性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情况,有着诸多保护性规定,国务院所颁布的、名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法规中的第八条作出规定,内容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于那些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而言,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而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来说,则是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女性职工生育之时,或者出现流产情况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依照生育保险所规定的项目以及标准来处理的,对于那些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人而言,会由生育保险基金来进行支付;对于那些并未参与生育保险的人来说,会由用人单位予以支付。”并且生育津贴并不属于工资的范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便进行克扣的。
除了生育津贴在员工没知情条件下被擅自拿去抵扣这一问题之外,还有用人单位把女性产前检查的时间当作事假来算,并且把产前检查的次数跟工作表现以及工资绩效联系起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述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里面进行产前检查,所需的时间算入劳动时间。”所以孕期女职工进行产检不能够被随便当作请假,还跟工资之类的其他事项联系起来当作判断女职工表现的依据。
法官建议
面对这种情况,女性职工应即刻跟单位进行协商,要是确实存在损害自身权益的举动,那就得留存工资流水、工作调动情形等证据,经由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发放相关补贴并且做好人事调度,保证女员工在产前产后能够充分休息,返岗后可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达成员工与公司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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