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美化”后的简历入职
本以为能稳拿高薪
从此走上人生巅峰
没想到竟然“翻车”了
公司发现员工简历不实,解除劳动合同
有一家电商公司,打算涉足化妆品业务领域,由于它对此业务并非熟悉了解,于是借助招聘网发送启事,想要招聘一名具备相关从业背景的高级经理 。
小刘具备相关的从业经历,同时也有着跳槽的意向,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当中,浏览到了电商公司所发布的招聘信息,随后便投递了职位申请表。
职位申请表记载小刘从业经历如下:
2009年12月至2012年7月担任A网络公司业务总监,
2012年7月至2016年10月担任B广告公司客户总监,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担任C化妆品公司总经理。
在经历面试之后,小刘于2020年9月22日进入电商公司开始工作。双方之间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到2023年9月22日,其中试用期截止到2021年3月21日。该劳动合同还专门进行了特别约定:存在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情形,这情形涵盖了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简历或者虚假信息的情况,以及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中有欺骗、隐瞒或者其他不诚信行为等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就会被视作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商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小刘入职以后的这段期间,在项目推进这个方面发展得并不顺利,按照小刘所制定的产品运营方案去执行,电商公司不但没办法达成盈利的目标,反而还会产生数额巨大的亏损。与此同时呢,小刘在此期间的日常工作沟通交流,也凸显出了在所具备的工作能力以及所呈现的工作态度这两方面存在着问题。于是乎,电商公司针对小刘的工作经历,开始产生了相关的怀疑。公司随后针对小刘展开了背景调查,在调查之后发现,小刘确实存在着简历方面不符合实际存在虚假情况的问题。
社保缴费记录记载,小刘自2012年起的实际工作经历如下:
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任职于B广告公司,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任职于D营销公司,
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任职于E传媒公司,
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任职于F销售公司,
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职于G文创公司,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职于H广告公司,
2019年6月任职于I生物科技公司。
于2021年3月16日,电商公司凭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子的缘由,与小刘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了 。

小刘对电商公司给出的解除理由持不认可态度,于是对仲裁裁决不服,进而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案件时,小刘表明,社保缴费记录跟职位申请表不一致的缘故是,工作经历大多是项目经历,项目经历跟社保缴费记录没办法完全契合,这是符合常理的。电商公司打算开发新的化妆品业务,没有品牌影响力,为达成长远销售目的,必定要投入推广费用。公司不想投入成本,却期望短期盈利,实在是强人所难,因而觉得自身不存在简历“造假”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电商公司为此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公司依法解除合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认定,劳动合同的设立,不只是依靠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彼此的初步印象以及对基本状况的知悉,劳动者以前的工作经历,还有工作业绩等,同样也是用人单位用来判断劳动者和应聘岗位适配程度的关键要素,进而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
通观这个案件,小刘所提交的职位申请表表明,他在B广告公司有着4年4个月的工作经历,然而社保缴费记录却仅仅只有2个月;职位申请表当中写明,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他任职于C化妆品公司,可是在上述这段期间社保却分别是由多家公司予以缴纳。针对这种情况,小刘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明显可以看出,小刘为了能够得到求职的机会,所提供的简历资料和其个人真实的工作情况不相符合,并且还夸大了自己的任职经历,进而使得电商公司对小刘在相关领域有着长期稳定的工作经历以及较高的专业水平这样的事情上产生了错误的认知。这充分反映出小刘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小刘和电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也明确表明提供虚假简历这类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商公司依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
终极呈现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定驳回小刘诉求,此诉求乃是要求电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一审判决给出之后,双方都未曾采取上诉行为,当下已经生效了。
法官:简历“美化”要有边界,更要有底线
简历存在造假情况,这在职场当中可是大忌,它有可能致使求职者在进行面试这个环节的时候,被用人单位直接予以一票否决,即便是很幸运地通过了面试从而成功入职,然而在后续开展工作过程当中,随时都有因为这种不诚信行为而被用人单位给辞退的可能性,进而为自己的职业生涯留下那所谓的污点。
一、简历“美化”需有边界
一般来讲,简历“美化”是指借助合理途径对简历予以优化的办法与技巧,像是在形式方面对简历版式、字体作出改进,以及凭借详略适宜的表述,展现与应聘职位相关的经历和特长。简历“美化”的最基础要求是基于事实,简历所记载的内容要有相应事实来支撑。在职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简历“美化”无可非议,然而要是脱离客观事实去夸大、虚构,甚至伪造相关经历或教育背景,那就有可能构成简历“造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求职者应以诚信为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这个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不单单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而且更是劳动者的立身根本所在。劳动关系有着人身与财产这双重属性,劳动合同的缔结环节,以及履行环节,都依赖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诚信基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从善意的角度去出发,以正当的方式来行使权利,并且履行义务。所以,于求职应聘进程当中,劳动者理当秉持诚实守信之原则,当用人单位向其询问个人情况之际,如实去供述个人讯息,借由全面完整呈现个人能力以及优势之处,去获得求职契机。
三、用人单位可进行合理背调
要防范劳资方面的纠纷,规避存在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就得加强劳动者招聘这个环节的用工管理。在获得求职者授权以后,用人单位能够在不侵犯其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展开合理的背景调查。背景调查的相关内容以及范围应当依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来开展,以此判断求职者是不是符合岗位要求,能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就像针对教育背景而言,可以核对求职者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或者要求其提供学信网的学历认证报告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第一款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依照合法的准则,遵循公平的要求,遵守平等自愿的规定,依照协商一致的精神,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
第十九条
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啦,提供虚假个人履历哟,这些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从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那些情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相关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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