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存在一个重要精神,此精神乃是再次强调要“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且有效地防治腐败”,面对这种情况,本文尝试针对其中某些问题予以思考,目的在于强化党的建设成果,最终实现防止利益冲突的目标。
一、明确利益冲突主体
利益冲突,这一廉政概念,所讲的是这般情况:同一个利益主体,因其不同身份,引发了可能存在或者已然成为现实的,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对立的境况以及行为。这里面的“公共利益”,指的是全体社会成员为达成个体利益所需的社会秩序,其实现形式涵盖国家制度以及国家权力。这个“同一个利益主体”的“不同身份”,指的是公职人员的公职身份跟个人身份之间存在的“不同”。而这里的“利益冲突”,指的是公职身份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跟其个人身份所带来的自身利益之间产生的“冲突”。实际上,只要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力,这公共权力包含个体的公职身份、群体的公权部门、整体的执政党,只要存在相对于公共利益的自身利益,这自身利益涵盖个体的私人利益、群体的部门利益、整体的政党利益,就都有可能成为这种冲突主体。换言之,只要公共权力行使者所从事的公务活动与自身利益有有可能的或现实的关联时,利益冲突就产生了,不过利益冲突并不等于腐败,而且不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才可能导致腐败。
对于党员干部个体存在利益冲突问题,人们是能够形成共识的,无需赘言。这里强调的是,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各级党组织,以及其领导下的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群体,也会成为利益冲突主体。应当说,我国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这种弊端表现为,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在这种情形下,党政部门对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强大的干预力量,很容易形成以组织为基础的部门利益。各级党组织具备的自身合理的基本利益,是维持其自身存活与运转的必备条件,然而,要是党政部门对于自身利益的追逐超越乃至数倍于公共利益,那就会和其履行公共权力的角色背道而驰,利益冲突也就难以避免了。还要留意到,这种群体利益冲突主体常常披着合法的外皮,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实际上是“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所以克服起来也会存在很大的困难。暂且不论其他情况,用以评判是否存在这类利益冲突主体的基本标准是确实存在的,具体而言,就是去考量所追求的究竟是公共利益最大化,还是组织利益最大化。
在此还需着重指出的是,要下意识地把执政之中的中国共产党整个儿当作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来予以思索。这是由于这种利益冲突呈现可能性乃是客观实际得以存在的。就比如在2012年4月的时候,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出感慨称:“几百个文件居然管不住大吃大喝,这实在是治国方面的败笔。”这里所提及的“治国”,是关联到源于执政党建设的整体情况或者全面布局范畴内去思考利益冲突相关问题的。又如,据中央纪委宣教室组织编写的《反腐倡廉学习读本》记载,在2006年的时候,公务用车的财政支出达到4000多亿元,出国(境)培训的财政支出为3000多亿元,公款吃喝的财政支出同样超过了3000亿元 。这三项财政支出在行政支出总数里所占的比例是40% 。(中央纪委宣教室组织编写:《反腐倡廉学习读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 。)。
毫无疑义的是,这里那些“大吃大喝”或者“三公消费”所涉及的全都是民脂民膏,他们所做出的行为是利益冲突的典型呈现,不一样的地方在于,这种利益冲突绝对不是某些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某些党组织群体的麻烦,而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定要去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利益冲突问题。于这个情况而言,完全不可以当作平常的事情看待,要牢牢记住苏联共产党的先前的教训!
总体来说,第一个要确切明晰的是关于利益冲突主体的相关问题,这是为了彰显正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正面临着利益冲突方面的考验态势。党章当中明确规定,我们所属之党,除了工人阶级以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不存在自身特殊的利益情况。党在任何一个时刻,都会将群众利益放置在首要位置,与群众共同经历甘苦,始终保持最为紧密的联系状态,坚定不移地秉持权力是为民众所用、情感是为民众所系、利益是为民众所谋的理念,绝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范畴,处于凌驾于群众之上的状况 。然而,要将这些“应然”的规定转变为“实然”的状态,这需要全党上下持续不断地付出努力,并且绝对不可以对我们党执政进程中的利益冲突采取无视态度,而且,一个政党过往的纯洁并不等同于当下的纯洁,当下的纯洁也并不等同于会永远保持纯洁。
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当谈及防止利益冲突的思路对策之事时,常常首先着重指出要“强化对防止利益冲突的学习宣传教育”,尤其是要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内容的研习。对这些制度规范展开学习是有必要的,然而在此存在一个理论的完整性问题,也就是倘若所学习贯彻的这些文件自身就破绽百出,那么其成效自然而然就要大打折扣。倘若讲前面的“明确利益冲突主体”是从宏观层面去考量的话,次之这里的“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便是从细微之处去切入,并且越详尽就越深入,因而这里仅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为《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三项当作文本,去研讨“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问题。 问号处应填标点符号,根据语境,这里是一个陈述句,所以应该使用句号。 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2。

党员领导干部借助职权以及职务上的影响来求取利益,大致涵盖着两方面的对象,一方面呢,是和其“行使职权存在关联”的对象,另一方面是同其“行使职权”并无直接关联的对象。针对前一种对象,《廉政准则》第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之类的状况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另外和行使职权有联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对于后一种对象却不存在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当领导干部面对与其“行使职权”没有直接联系的对象时,到底适不适合索取以及接受财物呢?起码于此处不存在明晰答案,别的山上的石头,能够用来琢磨玉器,像美国一些做法值得拿来借鉴,其根本精神乃是前者予以禁止,后者加以限制、如针对前者,《美国联邦政府组织与雇员法》作出规定:政府之中的工作人员不得给上级官员赠送礼品,不得收受比他工资低的工作人员赠予的礼品,违反了这种法律的人应当将其职务开除。有关于后者,《美国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作出规定,众议院议员是不可以在一年时间之内,从他人那里收取超过100美元的礼品的,这里所说的他人像对国会立法有着直接浓厚兴趣的说客、外国人或者是其他代理人,单件价值超过35美元的礼品是要累计到年度总额范围之内的。
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礼品之类的情形,大致会含有两种状况,一方面来讲,是借助于日常公差时接纳;另一方面而言,便是于非工作范畴时收受。针对头一种状况,《廉政准则》的第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于公务活动期间收受现金以及形形色色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毫无悬念,这般条款显然契合预防利益冲突的理念。与之相较,针对后一种状况的规定,仍旧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就比如《廉政准则》的第八条乃是针对非公务活动加以论处的,明确规定禁止“大肆操办婚丧喜庆等繁琐事宜,进而造成不良影响,又或者是借此机会敛取钱财”。有这样一些规定,是非常值得去仔细琢磨推敲的:其一呢,它的适用范围太过狭小了,要知道并非公务活动可不单单局限于“婚丧喜庆”这个范围呐。在实际的生活当中,领导干部“借此捞取钱财”的场所那可老多了比如领导干部本人甚至其亲属生病住院,还有子女配偶去国外留学等这些私人的事情,都会有人趁着这个机会去“送礼行贿”。其二呢诸如“造成不好的影响”“趁机敛财”这样的判断标准模棱两可意思十分不清楚,难道没有“造成不好的影响”或者“趁机敛财”的情况就能够行得通吗?对于此情况,此地的基础做法理应如此这般:由于公职原因进行禁止,也就是要持有零容忍方式;鉴于私人之事加以限制,定下能够收取一定价值范围内馈赠物品的规矩。总而言之,不管是领导干部开展的并非公务性质的活动,还是属于公务范畴的活动,都必须具备明晰对应的规则或者规章制度,保障这类活动能够保持健康且有序的状态 。
针对各级党组织之间存在的公务活动问题而言,如《廉政准则》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况,即禁止出现这种存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之现象。然而,这里面关键的“可能影响”究竟该如何去界定呢?又是具体由谁来做这个界定之事呀?对于此情况,就像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其辞职信所表明的清楚状态那样,即他恰恰是由于没能做到“避免令人产生怀疑”这种状况进而无奈选择辞职的,仅仅就是如此了。关于国内组织相互间的公务接待问题之举,早在1994年的时候,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已然发布过通知,此通知内便要求,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于国内公务活动期间,其食宿方面“不准超出当地接待标准”。在笔者认知里,其实际问题并非全然是个“接待标准”方面的问题,真正是个关乎谁来买单的问题,而且当下不管有没有超出接待标准,于一些地方以及部门之中,下级招待上级所产生的费用已然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所以,不管是处于上下级组织之间的交往之内,还是处于同级组织之间的交往当中,均要由自己来买单,推行“亲兄弟明算账”这种方式。千万别做出“花他人钱财去办自身之事”这般的行为,来避免因“吃了人家的东西嘴就变软,拿了人家的物品手就变短”这种情况而遭人质疑。
三、加大防止利益冲突处置
为了保证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权威性得以确立,有效性能够得到充分体现,那么就需要提升管理的强度,并且还得加大处置的力度。依据相关的党内法规以及实际呈现的情况,在这里着重强调以下这些方面:
首先,要加大对于责任追究的力度,这里仅仅是以回避制度作为例子来讲,就像比如那个《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那样,要是出现了违反公务回避相关规定的情况,并且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进而使得国家、企业利益遭受损害的,那么就会视情节的轻重程度,给予组织处理;还有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以及企业领导班子在回避工作里要是玩忽职守,从而导致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后果的,就要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把前者说成针对国企领导人员个体的责任追究,将后者讲成是对有关组织部门的责任追究。实际上回避就是回避,一旦违反了有关回避的规定,那就得追究相应责任,然而其他限定条件能让这些规定变得形同虚设、徒有其表,似乎只要没有“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没有“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就没事一样。现实里大量案例不断表明:与其在事情已经发生后补救,不如在未发生时防患。只要是该回避却没回避的,就要追究其相应责任。2012年11月26日,有这么回事,加拿大多伦多的市长是罗伯特·福特,他被安大略省高等法院裁定免职。
其一,要把党内法规提升成为国家法律,从而加大处罚的力度。其二,伴随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们党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出台了诸多相关规定,然而其中大部分属于党内法规。其三,令人遗憾的是,党内法规在处罚力度方面存在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其四,比如党内法规既不能够设定罚款,也不能够设定罚金。其五,前者属于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予以决定和执行的;其六,后者是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种,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和执行的。党内最高处分仅仅是开除党籍罢了,凭借这种处罚力度去防范利益冲突,恐怕是会大打折扣的。针对此情况,在2006年8月3日,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的人员为吴官正,其曾经强调过关于:“必须适时把经历实践检验、顺应形势发展的党内制度转变为国家法律法规,以此增强约束力以及强制力”,其中传达的道理就是像这样。很明显,相比较党内法规而言,国家法律在层次方面相对更高,在约束力方面更为强劲,在涉及面方面同样更为广泛 。所以,要及时去进行制定、予以调整以及加以充实防止利益冲突的党内法规,并且还要借助法定程序,让那些相对成熟的党内规定上升成为国家法律。就这一情况而言,很多国家都先后订立了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我们需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颁布具备中国特色的防止利益冲突法。
要加大利益公开的力度。利益公开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先决条件,主要含两个方面哟:一是要求公职人员公开申报家庭财产咧,这早都成社会关注的焦点了,而且呼了又呼就是出不来。从国外财产申报的成功做法瞅,最大的力度就莫过于国家领导人带头申报。二是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农村等基层组织施行财政与财务公开。财政不透明并且缺少公众和制度的监督是腐败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咧。对财政而言,清华大学所开展的《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和财政政策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再结合中国2010年的数据以及实际情形,进而提出了用以衡量财政透明度的8项指标,其研究得出的结果是中国市级政府的财政透明度处于不及格的状况。在财务公开方面,2010年3月,四川巴中市白庙乡以中国首个呈现“全裸”财务支出的乡政府这样的形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这完全能够表明公开这个问题“是不想去做,并非没有能力做到”。事实上,不管是对于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而言也好还是针对财政与财务的公开来讲也罢,都不需要过多的额外成本,并且现代科学技术跟经济发展也已经为其公开创造了条件,当下所需要的只不过是改革的勇气、决心以及对整个中华民族负责的精神而已。


Copyright C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聚才人才网 浙ICP备19034137号-11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EMAIL:859552203@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