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美化”后的简历入职
本以为能稳拿高薪
从此走上人生巅峰
没想到竟然“翻车”了
公司发现员工简历不实,解除劳动合同
存在这样一家电商公司,打算涉足化妆品业务领域,鉴于对该业务毫无熟悉程度,于是借助招聘网发出启事,想要招聘一名拥有相关从业背景的高级经理 。
小刘存在着与之相关的从业经历,同时也怀有想要跳槽的意愿,在一次偶然出现的机会当中浏览到了电商公司所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而投递了职位申请表。
职位申请表记载小刘从业经历如下:
2009年12月至2012年7月担任A网络公司业务总监,
2012年7月至2016年10月担任B广告公司客户总监,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担任C化妆品公司总经理。
通过面试步骤,小刘在2020年9月22日进入电商公司开始工作。双方订立了一份截止到2023年9月22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明确到2021年3月21日结束。这份劳动合同还专门额外约定了:存在不符合招聘条件的状况,涵盖求职时提供虚假简历或者信息的,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或者其他不诚信行为等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被视作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商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小刘入职以后,其在项目推进这个方面进展得并不顺利,依照小刘所制定的产品运营方案去执行,该电商公司不但没办法达成盈利,反而会出现巨额亏损的状况,与此同时,小刘在日常工作沟通这块,于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方面是存在问题的,所以呢,电商公司对小刘的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而公司在对其开展背景调查之后发现,小刘确实有着简历不实的情形。
社保缴费记录记载,小刘自2012年起的实际工作经历如下:
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任职于B广告公司,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任职于D营销公司,
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任职于E传媒公司,
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任职于F销售公司,
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职于G文创公司,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职于H广告公司,
2019年6月任职于I生物科技公司。
2021年3月16日,,电商公司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其依据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
小刘对电商公司给出的解除理由予以否认同,随即便呈不服仲裁裁决的态势,因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而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小刘表明,社保缴费记录跟职位申请表不一致的缘由是,工作经历大多是项目经历,项目经历和社保缴费记录没办法完全契合,这是符合常理的。电商公司打算去开发新的化妆品业务,并没有品牌影响力,为了达成长远的销售目标,必然要投入推广费用。公司不想投入成本,却期望短期盈利,实在是强别人所难,所以觉得自己不存在简历“造假”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电商公司因为这个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公司依法解除合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虹口区人民法院,于上海市经审理后判定,劳动合同缔结之际,除凭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彼此初始印象及基础情况的知悉外,劳动者往昔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同样是用人单位用以评判劳动者与应聘岗位适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录用的关键要素。
从整体来审视这个案子,小刘所呈上的职位申请表表明,他于B广告公司有着四年零四个月的工作经历,然而社保缴费记录却仅仅只有两个月;职位申请表当中明确记载,在2016年11月到2019年8月期间,他任职于C化妆品公司,可是在上述这段时间里,社保又是由多家公司分别予以缴纳的。针对这种情况,小刘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可见,小刘为了得到求职机会,给出了和其个人实际工作不一样的简历材料,还夸大了任职经历,这使得电商公司在小刘于相关领域具备长期稳定工作经历、较高专业水平等方面产生了错误认知,体现出小刘有着欺诈的主观故意。小刘和电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明确表示提供虚假简历等情况,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商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缘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
最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给出判决,驳回了小刘提出的让电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一审判决下达之后,双方都没有进行上诉,如今已经生效了。
法官:简历“美化”要有边界,更要有底线
职场有个大忌,那就是简历存在造假的这种情况,它有可能致使求职者在面试这个环节,被用人单位直接进行一票否决。就算是很幸运地通过了面试从而得以入职,然而在后续的工作过程当中,随时都有因为这种不诚信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可能性,进而给自己的职业生涯留下不好的记录,形成所谓的“污点”。
一、简历“美化”需有边界
一般说来,简历“美化”是借助合理途径对简历予以优化的手段和窍门,像是在形式方面变动简历形制、字体,并且借由详略适宜的表述,展现和应聘岗位有联系的经历与特长。简历“美化”的最基础要求乃是基于事实,简历记录的内容要有对应的事实来做支撑。在职场竞争激烈的情形下,简历“美化”无可厚非,然而要是脱离客观事实去夸大、虚构,甚至伪造相关经历或者教育背景,那就有可能构成简历“造假”,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求职者应以诚信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作出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不只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并且也是劳动者的立身根本所在。劳动关系有着人身及财产双重属性,劳动合同的缔结以及它的履行全部都依赖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诚信基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从善意的出发点开始,用正当的方式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于求职应聘进程之中,劳动者需秉持诚实守信之原则,当用人单位向其询问个人状况之际,如实去告知个人信息,借由全方位呈现个人能力与优势,来争取求职机遇。
三、用人单位可进行合理背调
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者招聘环节的用工管理,以此来防范劳资纠纷、规避法律风险。在征得求职者授权后,用人单位能够在不侵犯其个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背景调查。背景调查的内容以及范围应当依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来开展,目的是判断求职者是不是符合岗位要求、能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就像针对教育背景而言,用人单位可以核对求职者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或者要求其提供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第一款
确立劳动合同,需要依照合法的准则,遵循公平的要求,秉持平等自愿的理念,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恪守诚实信用的规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及诉讼衔接相关问题的,意见(一) 。
第十九条
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提供虚假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于此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Copyright C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聚才人才网 浙ICP备19034137号-11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EMAIL:859552203@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