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间: 2019年1月31日前。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南浔区户籍;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5.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终身未生育的夫妇; 2.未婚单身收养的; 3.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已退休)。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退出奖励扶助金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在确定农村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城镇居民按湖人计【201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助特扶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南浔区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每人每月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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