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特种设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安定和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
(一)锅炉爆炸事故。
(二)压力容器(含气瓶)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三)压力管道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四)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
(五)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
(六)大型游乐设施故障造成的困人事件或人身伤亡事故。
(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伤害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人为破坏或人为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
(四)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
(五)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且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预案的制定实施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它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二)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开发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区、镇(开发区)、村(社区)、生产企业四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四)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五)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部门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指挥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力求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第五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第六条区政府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作为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一)区领导小组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消防大队、区发改经信委、区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广电中心、区供电公司服务中心,事故发生地镇(开发区)政府。
(二)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做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南浔各直属单位的应急救援行动。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根据区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二)区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三)区消防大队: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
(四)区发改经信委: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负责保障通讯畅通。
(五)区监委:负责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六)区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镇(开发区)政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七)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包括电梯困人救援)。
(八)区人力社保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九)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城市燃气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参与住宅电梯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工作。
(十)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和港口客运缆车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十一)区卫计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
(十二)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十三)区安监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区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区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区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邀请省市专家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小分队,组织应急救援;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区公安分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区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六)区广电中心:配合区委宣传部处理好媒体宣传、对外信息发布等任务。
(十七)区供电公司服务中心: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善后处置工作。
(十八)事发地镇(开发区)政府:协助区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单位应带头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自觉接受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八条 日常工作机构。
(一)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下设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2.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市质监局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指导和协助镇(开发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
6.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第九条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区领导小组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区领导小组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由事故发生地镇(开发区)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镇(开发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二)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三)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和建议向区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四)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主要负责抢险灭灾、人员抢救、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止造成次生灾害。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当地镇(开发区)政府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负责。主要实施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区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供电公司服务中心和当地镇(开发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6.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
7.技术专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邀请省、市专家到场。主要指导、负责灭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的发布和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
9.综合协调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地镇(开发区)政府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和当地镇(开发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第十条各镇(开发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其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凡在本区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都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
第十二条建立区、镇、村(社区)、使用单位四级联动的预防预警系统。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第十三条 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预防管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使用单位应当对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以下设备应纳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以下简称重点监控单位):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重要区域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重点监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提前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8.鼓励投保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三)各镇(开发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特种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使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难以处置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不同性质和特点,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单位与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镇(开发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确保重点监控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的一般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区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预警支持系统。
(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全区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确保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24小时畅通。
(三)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或事故隐患信息。
第十五条 预警行动。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报告区领导小组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质监局。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一)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二)大型火力发电企业发生爆炸事故。
(三)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四)地震等自然灾害。
(五)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六)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区级各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注册登记编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信息共享与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镇(开发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开发区)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上报区政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市场监管局。
公安、安监等部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事故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安监部门和住建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和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十八条 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九条 分级响应。
一般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区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下级政府请求以及其他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或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后,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并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较大事故(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Ⅱ级、Ⅰ级事故时,区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在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后,区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区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一)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七)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九)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十)当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区公安分局应依法对事故重大责任人员实行人身控制,区监委按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重大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特殊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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