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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社厅规范招聘信息发布,明确工资等项目要求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9-04 22:13:3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日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招聘信息发布参考文本》, 要求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 不得使用“高薪”“面议”等这类模糊表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发布招聘信息时, 同样不得使用“高薪”“面议”等此类模糊表述,且应具体列明明细, 列出工资项目, 列出标准, 列出形式, 还有列出周期。

《招聘信息发布参考文本》划分成了五个部分, 分别是岗位, 劳动报酬, 工作单位, 发布单位, 备注。其中, “劳动报酬”这一部分包含了两项内容, 也就是“工资支付”以及“福利待遇”。“工资支付”要将项目、标准、形式、周期都明确列出来, 不准使用“高薪”“面议”, 代扣代缴得一项一项都清楚列示, 比如“实行月薪制, 每月工资是6000到9000元, 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共同构成, 定于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按照规定依法代扣个税、社保和公积金”;“采用计件制, 基础工资为2000到3000元, 每件的计件单价在10到20元之间”。应列明各项补贴、食宿等福利属于“福利待遇”范畴, 像享有交通补贴、夜班补贴, 有节日福利, 能进行年度体检, 要么提供宿舍, 要么给予住房补贴, 在工作日还可享受免费工作餐。

另外, “工作时间”要填写具体的安排情况, 比如说“一周有五天上班, 每天工作达八小时”。要是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那就必须讲清楚已经依法获得了审批 , 像“本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已经依照法律规定经过了人社部门的审批, 是以月/季/年作为计算周期, 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会计发加班工资”, 又或者是“本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经过了人社部门的审批, 采取的是弹性作业以及统筹集中安排工作的模式”。需填写“在职工作人员”或者“授权代理人”等的“联系人与信息发布单位关系”, 不能冒用他人名义, 不可挂靠第三方, 也不许借用中介人员联系方式, 就比方说“招聘联系人张先生为本单位在职员工”或者“本次招聘受某公司委托发布”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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