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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禁模糊表述,必须列明工资项目和标准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9-04 07:08:1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日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招聘信息发布参考文本》, 该厅要求, 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 不得使用“高薪”“面议”等模糊表述, 而应具体地列明工资项目、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工资周期,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样如此, 发布招聘信息时, 也不得使用“高薪”“面议”等模糊表述, 应具体地列明工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

招聘信息发布参考文本_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聘规范_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发布参考文本》划分成了五个部分, 分别是岗位, 以及劳动报酬, 还有工作单位, 另外是发布单位, 最后是备注。其中呢,“劳动报酬”这一部分包含了两个项目, 一项是“工资支付”, 另一项是“福利待遇”。对于“工资支付”而言, 应将项目、标准、形式以及周期都详细地列出来, 且不可以使用“高薪”“面议”这样的表述, 要是存在代扣代缴的情况, 那就必须要一项一项地明确列清楚, 就像“实行月薪制, 每个月工资是6000到9000元, 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共同构成, 每月20日会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来发放, 并且会依照相关规定代扣个税、社保以及公积金”;还有“采用计件制, 基础工资在2000到3000元之间, 计件单价为10到20元”。各种补贴、食宿等那样的福利需在“福利待遇”当中予以明确列举, 诸如存在交通补贴及夜班补贴, 还有节日福利与年度体检, 再者就是提供宿舍或者住房补贴, 以及工作日会有免费的工作餐。

此外, “工作时间”要填写具体的安排, 像是“一周有五天, 每天是八小时”这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 必须写明已经依法获得了审批, 比如, “本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已经依法经过人社部门的审批, 是以月/季/年作为计算周期, 超出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会计发加班工资”, 又或者“本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经过人社部门审批, 采取弹性作业、统筹集中安排工作的模式”。要填写“联系人与信息发布单位关系”, 可写“在职工作人员”或者“授权代理人”等, 不能冒用他人名义, 不可以挂靠第三方, 也不得借用中介人员联系方式, 像“招聘联系人张先生是本单位在职员工”这种情况, 或者“本次招聘是受某公司委托发布”这样的情况。

来源:澎湃新闻、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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