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法》的修订实施为国有企业文化创新提供制度保障。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环绕健全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一系列核心问题,修订内容主要在如下两点体现:其一,从限制投资转变为鼓励投资,由片面过度的控制和管理转变至对企业经营自治的尊重;其二,强化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实现机制,取消对其经营行为的过度限制与束缚,改革债权人保护的消极且僵化制度。比如说,新的法律准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把自身全部的净资产当作作价依据,进行改组改制成为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成为公司制企业,那么其债权人能够将债权转换成为股权;还允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来组建集团母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新的公司法对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做了明确;一方面,法律是以任意规范的形式存在,使得公司在三层机构的权责设置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利,与此同时新的法律还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一方面,新法设有专门的章节,针对公司之董事,对此类人员的资格以及义务作出规定,同时,针对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对资格和义务给出规定,并且,首次明确地提出,此三者对于公司存在 ”忠实义务“ 以及 ”勤勉义务“,还明确地提出,股东能够针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进而侵犯其权益之情状下的董事以及经理提起诉。另一边,新法把原状法呈现里的部分强制性规范改变成为任意性规范,减低了法律的强制干预程度,增强了公司章程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这些规定致使公司法于公司自治领域具备更大弹性,也令公司运行状态更为自主。总的来说,新的《公司法》秉持着公司自治,效率优先等先进的理念,其所作所为充分尊重企业的自治权利,着重强调对于运营效率的追求以及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用,这为国有企业获取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以及企业文化创新给予了制度方面的保障。
为国有企业文化创新提供理论依据的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马克思主义持有这样的观点,人是生产力里最基本且最活跃的因素,人还是社会生产活动的行为主体。真正决定生产力水平高低的并非劳动工具和生产资料,而是劳动者,确切说是人的素质。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时,明确地提出了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需全面、协调且可持续,以此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这般强调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将人民的利益当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以及落脚点,还提出一切是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持续满足人们多方面需求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也正是基于这个意义,国有企业文化创新的精髓在于对人的因素以及人的思想感情的作用给予高度重视。胡正荣指出,人是文化过程的主体与中心,所谓文化力,实际上就是人的作用。总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国有企业文化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

3. 国有企业文化创新能从发达国家的公司再造理论那里,获得可资借鉴的参照,20世纪90年代起,以美国做为带头人的那些发达国家,涌起了一股持续不断的企业再造浪潮,这使得企业传统的管理模式以及组织结构,受到了普遍的怀疑。另外,高新技术快速地发展,还有全球经济一体化范围不断地蔓延,都急切地需要观念的更新与革命。美国学者尼克讲过,“改变旧有的观念跟改革企业业务流程以及组织结构同样关键,有时甚至比它们更为关键。”。成功的企业再造方案,一般会包含一个关于企业文化改革的方案,有一种大胆想法认为,抓住流程就掌握了一切,抓住流程就自然掌握了人们的心和思想,这种想法明显错误,迈克尔·海默和杰姆斯·钱彼还指出,为了获取能用诸如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的业绩来衡量的成绩,在对企业进行一系列再造时,首先必须对企业文化进行再造,而迈克尔·茨威尔也觉得,改变企业文化几乎是每一个大企业的首要任务。20世纪末的时候,日本企业界提出了“刷新、革新、振兴”,开展要把重塑企业精神当成核心的革新式经营,这毫无疑问给我国国有企业文化创新营造了良好的国际氛围。


Copyright C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聚才人才网 浙ICP备19034137号-11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EMAIL:859552203@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