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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司法协助进展:法域签协议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多种途径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13 13:06:1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区际司法协助这一问题之上,已然取得了某种程度上的进展,其一,各个法域之间已然开始着手签订有关司法协助的协议,举例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同香港高等法院签订了彼此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协议以及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其二,各个法域之间已然开展了初步阶段的司法协助工作,尤其是在刑事法律这个领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主要借助两种途径,其中一种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刑警组织于香港设有中心局,于中国台北同样设有中心局,且其与中国澳门警方存在着紧密联系;大陆在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还专门设立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广东联络处,用于处理涉及港以及澳的刑事案件。首先,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来达成相关事宜。比如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同香港廉政公署,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始终都在积极地开展合作,在互相给予证据、传唤证人等多个方面,一直维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再比如说,中国澳门警察机关以及广东省公安机关,会定期举办粤澳两地治安会晤,在互相通报情报、遣返逃亡罪犯等方面,构建起了良好的互助关系。另外,大陆与中国台岛之间,过去也曾在移交违纪违法人员上开展过合作。在1989年的时候,双方借助国际刑警组织,大陆警方把抓捕到的中国台岛案犯杨明宗,移交给了中国台岛警方。1999年,经由双方红十字会组织,中国台岛警方把潜逃到中国台岛的大陆重大经济案犯吴大鹏交给内地司法机关,以此达成“金门协议”。同一年依据此协议,大陆警方将特大枪支走私案犯吴文信等17名台籍案犯遣送至中国台岛。虽说区际司法协助有了一些进展。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区际司法协助范围窄、手续繁杂,存在很大局限性,远远没法适应大陆与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岛四法域之间司法联系以及合作的现实需求。一种社会现实需求是,法域之间开展区际司法协助,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这种需求已变得更强烈、更迫切。区际司法协助是个全新课题,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比其他复合法域国家法律冲突更复杂,所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存在一个探索和磨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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