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都明确规定
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
但依然无法阻止
就业性别歧视靡然成风
对此
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首次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
重点涵盖用人单位于招聘进程里限定为男性且声称男性优先,除个人基础信息之外,去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还有其意愿,把妊娠测试当作入职体检项目,把限制婚姻以及生育还有婚姻、生育状态当作录用条件等 。
然而,现实中
个人通过法律武器维权
成本实在太高
一个更好的办法是
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建立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亮剑”就业性别歧视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把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起来之后,当下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五类公益诉讼领域,分别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国有财产保护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以及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方面。
近些年来,相关部门也尝试着把妇女权益范畴当中所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相关问题,归入到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里边 。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跟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也就是《通知》,规定了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里涉嫌就业性别歧视,检察机关能够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9月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也明确规定要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正在征求意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且其中的第七十八条增添了相关规定,此规定为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于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的探索进程里,浙江检察机关率先展开尝试,河北检察机关也率先展开尝试 。
1. 据媒体进行报道, 2. 在今年9月24日这个时间, 3. 杭州市妇女联合会的“益心为公”志愿者, 4. 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了一条就业歧视线索, 5. 该线索反映出, 6. 在杭州市钱塘区某街道, 7. 村级后备干部公开招考的过程当中, 8. 存在着限制岗位性别的情况, 9. 并且损害了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把线索交付给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去办理,之后,该院有派出人员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街道发布过公开招考村级后备干部的公告,公告里招考人数总共是30人,这些招考涉及街道所管辖的20个村社,其中,除了一个村招考对男女没有限制外,有12个村规定只能招考男性,男女岗位人数的比例是22比7 。
在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持有这样的观点,那就是妇女拥有和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村级后备干部并不属于那种不适合妇女来从事的工种,然而该街道在公开招考的时候所设置的岗位性别限制,这一行为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于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之下,9月30日,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朝着该街道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针对招考公告里所涉及的不当信息及时予以处理,规范招考行为,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据知悉,该街道针对检察建议展开了落实整改工作,在10月9日,将相关招考公告予以撤下,而是就男女比例存在差额的部分,该街道面向女性发布推出了同等数额的岗位,以此来达成性别比例趋于一致的目的。
2020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督促整治就业性别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针对县政府网站中某局发布的劳务派遣人员公告仅招聘男性;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人力劳动资源部门怠于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此立案调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关于加强劳动监察的函》;要求切实履行劳动监察职能,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简章进行审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对此次违法招聘劳务派遣人员一事,督促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影响,依法招聘。
据知晓,在2021年10月的时候,此案件被评定为河北省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当中的一个 。
有效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
去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即为胡卫列,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针对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作出相关解释 。
胡卫列宣称称,检察监督拥有便利于补充增添多样责任主体协同性欠缺不足的作用,检察机关身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及公共利益代表,凭借借助督促履行职责的方式能够有效有力地化解解决“九龙治水”难题困难,并且也同样有助于有利于增强强化法律救济的刚性强硬程度。
对于浙江检察机关进行的,针对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的探索,受访专家给予积极评价,河北检察机关,对于此举也进行了率先探索 。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觉得,当下就业市场中就业性别歧视广泛存在,而要矫正就业性别歧视得借助有效的法律手段,其中公益诉讼是较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对劳动者而言,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使个人维权的渠道得以通畅。检察机关身为法律监督机关,凭借公益诉讼的方式去维护个人权利以及法律尊严,这契合宪法精神与法律精神。
吕孝权,是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他是一名公益律师,长期致力于女性维权工作。他觉得,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公民个人进行提起更具优势。这是因为,对于劳动者而言,个人力量弱小,难以和用人单位形成平等抗衡之势。并且,就业歧视诉讼所需时间长,取证困难,举证难度大,个人很难凭借私益诉讼成功维权。
吕孝权表示,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得以设立,借助检察机关之力可提起公益诉讼,以此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益,此符合妇女权益保护发展脉络,还是现行国家立法里确立的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条文在实践层面进一步拓展详细化的具体呈现 。
记者留意到,依据《通知》的条款规定,当下情形下,仅仅是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开展招聘工作期间所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状况,纳入到公益诉讼的范围之中。
周伟有这样的看法,那就是,因为很大一部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是在企业里存在着的,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企业招聘当中出现的性别歧视现象也应该被归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之内。
吕孝权同样觉得,检察机关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着手开展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这有益于消除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之时所存在的性别歧视情形,能更优地发挥公益诉讼的示范性的功能,等到试点成熟以后能够拓展至所有的单位、,。
建议赋予妇联诉讼主体资格
就就业性别歧视的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而言,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且恰当的有关组织”以及检察机关能够当作公益诉讼主体,然而并未清晰界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准确的范围,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明确表明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主体是检察机关。
吕孝权持有这样的一种观点,也就是完善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机制这件事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就此他给出了建议,这个建议就是通过对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订,从而明确地把就业性别歧视归入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中,并且要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除了检察机关之外,在主体资格方面,建议赋予妇女联合会或者是其他的妇女组织能够以自身的名义去代表女性劳动者群体朝着就业歧视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
记者留意到,有关法律针对妇女联合会能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仅仅规定了,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的妇女组织针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权益的行为,能够借助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展开批评,进而要求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进行查处 。正在进行征求意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仅仅赋予妇女联合会在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状况之际“能够单独或者联合约谈用人单位,并且督促其限期纠正”的权力 。
需加以留意的是,胡卫列在接受媒体采访之时曾表明,会借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适时朝着立法机关呈交立法完善方面的建议,促使相关法律修订之际增添公益诉讼条款,给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起妇女权益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以强化司法保障 。
即便当今之时,妇女联合会身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于法律里面并未有明晰的规定,然而四川省早在2017年12月之际,于一场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当中展开了积极的尝试。
媒体报道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有个 14 岁留守儿童小雨(化名),其父母没有完全尽到对女儿的抚养责任,纳溪区妇女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以原告身份代小雨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小雨父母支付抚养费,承担医疗费和教育费,去全面履行抚养义务,而对于纳溪区妇女联合会的这些诉讼请求,法院全都给予了支持。
接受访问的专家觉得,除去检察公益诉讼这个情况之外,在解决就业性别歧视这个事情方面,还需要去做更多的探索 。
周伟觉得,就业性别歧视的根源在于用人单位觉得女性就业人员生育成本高,要从根源消除职场对女性的歧视,则需明确,女性生育期间,男女就业人员生育假期大体均衡,且女性生育假期成本由社会生育基金保险承担,让用人单位任用女性就业人员时无经济负担,解决用人单位后顾之忧。
吕孝权觉得,要处理就业性别歧视,还得实实在在推进各机构相互之间的联动并协作,构建一个以政府作主导、社会力量大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另外,吕孝权觉得,当下针对用人单位所存在的就业性歧视情形,处罚力度较为轻微,依据201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用人单位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有着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最高将会给予5万元的罚款,他建议针对招聘环节里的就业性别歧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以此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杜绝就业性别歧视现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第七十八条,存在这样一些行为,这些行为属于其中之一,这些行为侵害了众多妇女的合法权益哦,而且这些行为导致了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呢,在这种情况下呀,检察机关能够发出检察建议,或者进而提起诉讼哟。
在对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予以确认之际,存在着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况,或者侵害了妇女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以及集体收益权益,还有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甚至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益 。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四条显示,妇女组织在面对受害妇女时,若其进行诉讼存在需要帮助的情况,那么妇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
有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可借助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且有权利要求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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