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财会〔2014〕8号
国务院相关部委,相关直属机构,各省的财政厅(局),自治区的财政厅(局),直辖市的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里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作出更规范要求,并且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做了修订,现在印发,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在2006年2月15日时,我部对外发出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这个通知的编号是财会〔2006〕3号,其中包含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现在同时废止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14年1月27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是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计量,也是为了规范相关信息的披露,其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条 作为企业给予的各类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所供给的服务或接触之后所解除劳动关系,涵盖包括短期薪酬等这些具体构成,其中含有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以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且给予职工配偶等如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同样属于职工薪酬类别内容。
职工薪酬中,有一种叫短期薪酬,它指的是,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之后,12个月之内必须要全部付出的职工用以报酬的款项,不过,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是被排除在外的。短期薪酬具体涵盖这些内容: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还有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的短期薪酬。
由企业支付工资或者给予补偿而形成的职工缺勤,被称作带薪缺勤,它涵盖了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多种情况。因职工提供服务,进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者其他经营成果来提供薪酬的协议,叫做利润分享计划。
离职之后的福利,指的是企业为了获得职工所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之时,或者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所提供的各种各样形式的报酬以及福利,将短期薪酬以及辞退福利排除在外。
辞退福利,是一种补偿,它是企业给予职工,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的补偿,或者是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
有的职工薪酬,并非短期薪酬,也不是离职后福利,甚至不属于辞退福利,这其中涵盖长期带薪缺勤,还有长期残疾福利,以及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被称作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三条 本准则里所讲的职工,指的是和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包括全职职工、兼职职工以及临时职工,并且还涵盖了那些虽然并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然而得到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某些人员,虽未跟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也不是通过企业正式任命的,可所提供给企业的服务,却和职工所提供的服务相类似,这类人员也在职工范畴内,其中涵盖了借助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从而给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它所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作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短期薪酬
第五条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要把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且计入当期损益,不过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情况则是除外的。
第六条 企业所产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之际,要依据实际发生的数额,计入当期的损益或者相关的资产成本之中。职工福利费若属于非货币性福利,那么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进行计量。
第七条 企业给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还有工伤保险费,以及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另外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还有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依据规定的计提基础,以及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且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八条 由职工提供服务致使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得以增加时要确认的带薪缺勤,被划分作累积带薪缺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这两种类别,企业针对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进行确认时,需以累积未行使权利所带来的预期支付金额,来开展薪酬的衡量,就非累积带薪缺勤这一块,企业会选职工处于实际发生缺勤状况的会计期间,来搞定相关职工薪酬的确认。
累积带薪缺勤,指的是那种带薪缺勤权利能够结转至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之中还没有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是能够在未来的期间去使用的。
非累积带薪缺勤,指的是这样一种带薪缺勤,其带薪缺勤权利没办法结转至下期,本期还没使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会被取消,而且职工离开企业的时候也没有权利获得现金支付。
第九条 利润分享计划,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企业是应当去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的:
(一) 企业因为过去发生的事项,致使当下具备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者存在推定义务。
(二) 由于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的金额,是能够被可靠估计的。它属于下述三种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就会被视作义务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 职工唯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的期间,才能够分享利润,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之际,应当去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那种可能性。
若企业于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之后的12个月内,并非要全部支付因利润分享计划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那么该利润分享计划理应适用本准则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离职后福利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实际上,是企业跟职工针对离职后福利达成相应协议的情况,或者,是企业为了给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而制定出来的规章或者办法等等之类的情况。这里面,设定提存计划,是在向独立的基金缴存了固定费用之后,企业就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那种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除了设定提存计划之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第十二条 针对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要把依据设定提存计划算出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且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按照设定提存计划,要是预期没办法在职工们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之后的12个月之内把全部应缴存金额支付完毕,那么企业就得参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那个折现率,把全部应缴存金额按照折现之后的金额来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三条 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一)依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借助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针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以及财务变量等展开估计,进而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还要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需要把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以此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二)若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对于企业而言,应当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掉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情形,该情形呈现出的或为赤字,或为盈余,而这赤字或盈余要相应地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若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与资产上限这两项之中的孰低者,用来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何为资产上限呢,它指的是企业能够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者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进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四)照本准则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以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明确应当被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那种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里,每一个服务期间之时,会增添 1 个单位着福利权利,而且呢,要针对每 1 个单位单独去计量,借此来形成最终义务。企业应该把福利归属到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那个期间。这一期间是这样的,从职工提供服务以便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去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一直到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致使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的那一日为止。
第十四条 在企业范畴内,应当依据通过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而确定得出的公式,把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到职工提供服务的该期间,进而将此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会致使其持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明显高于过往年度,企业就得依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摊分到职工提供服务致使企业首次产生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的时刻,一直到职工提供服务不再致使该福利义务显著增多的时段。于确定这个归属期间之际,不应当把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升而致使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形纳入考量范围。
第十五条 企业要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进行折现,这话里包含了一种义务,是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12个月内支付的那种义务要折现。折现时所采用的那个折现率,它得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去找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者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来确定。
第十六条 报告到了期末的时候,企业需要把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面这些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涵盖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以及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的当期服务成本乃职工当期提供服务致使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增加的额度,过去服务成本是设定受益计划修改造成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者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里头的利息净额,还有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这其中涵盖着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利息收益,且包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对应产生的利息费用,还有因资产上限影响而产生的利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是,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第十七条 包括下列部分的情况,是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一)精算利得,是因为精算假设以及经验调整, 致使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增加, 精算损失,是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 造成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少。
(二)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回报里,要减去涵盖在设定受益计划的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之内的那些金额。
(三)资产上限所带来的影响产生了变动,此变动要扣除包含在设定受益计划下,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利息净额里的那些金额。
第十八条 于设定受益计划情形下,企业理应于下述日期之中较早的那个日期,去把过去服务成本认定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乃是企业为将其设定受益计划生发出的部分或者所有未来义务予以消除而施行的交易之举,并非依照计划条款以及所涵盖的精算假设去给职工给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是下面两项的差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二)结算价格,涵盖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因结算直接产生的相关支付。
第四章 辞退福利
第二十条 企业要是给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话,那就应当在下面这两者当中,哪个时间比较早,就在那个时间去确认辞退福利所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还要把它计入到当期的损益里:
(一)企业在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的情况下。
(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得依照辞退计划条款给出的指示,恰当地预想并认定因辞退福利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要是辞退福利预计在其被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以后的12个月之内能够全部给付,那就要适用有关短期薪酬的规定;倘若辞退福利预计在年度报告期结束之后的12个月之内没办法全部给付,那就应当适用此准则里边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有关的要求。
第五章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别的长期职工福利,要是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那就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里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相关规定来展开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抛开上述第二十二条所明确规定的情形不谈,企业是需要去适用本准则内有关设定受益计划的一系列相关规定的,来完成确认以及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者净资产这般的操作。在处于报告期末这个时间节点的时候,企业应当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所催生出来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如下这些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上述项目的总净额,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应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四条 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决定长期残疾福利水平的情况下,企业要针对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去确认相应的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而且计量的时候,得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以及预期支付的期限;长期残疾福利和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没有关联的时候,企业应当在致使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来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第六章 披 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短期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要付给职工的工资,要付给职工的奖金,要付给职工的津贴,要付给职工的补贴,以及期末应付却还没付的金额。
(二)该缴纳给职工的,具备医疗保险费性质的费用,工伤保险费性质的款项,生育保险费性质的社保费,以及这些费用在期末呈现出的应付但尚未支付的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需要披露其所设立或是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的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却未曾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设定受益计划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二)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三)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四)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其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还有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 企业需要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是支付的,这个支付是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提供的辞退福利,还要披露其期末应付金额,且是未付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 企业需要披露所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性质是什么,金额是多少,以及金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三十条 针对本准则施行日所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以及辞退福利,还有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了本准则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况之外,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企业比较财务报表里,所披露的、处于本准则施行之前的那些信息,要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样的话,那么不需要依照这个准则规定去完成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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